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 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现对企业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 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 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 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 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无形资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 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6 1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 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 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 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 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 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 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 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 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3.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 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 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 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 当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4.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 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财会〔2006〕 3 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 确认为存货。
5.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等规定,对确 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 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 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 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 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 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 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 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6.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 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 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7.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 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三、关于列示和披露要求
(一)资产负债表相关列示。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 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 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 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 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 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附则
本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 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 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